什么是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下文是由昂点知识产权收集整理的三大典型侵权案例,将为您详细介绍案例中的专利侵权知识,欢迎阅读。
一、外观专利侵权案 产品开发设计、尤须专利保护
原告鹤山市明XX实业有限公司,是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侵权专利号为ZL96325225.9、ZL96325218.6,其生产的台灯系列专利产品因外观设计新颖、品质优良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被告中山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辩解称其是从中山古镇某配件厂购买配件回厂组装台灯不构成侵权,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其库存侵权产品;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万元。
二、实用专利侵权案 筑牢保护城墙、侵权者无空可钻
原告鹤山XX灯饰有限公司是“一种新型彩色美耐灯”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2001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东莞市某企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及原告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销售、出口等方式实施原告合法拥有的上述专利技术,严重冲击原告上述专利产品的国外市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就其主张的本案专利技术是公知技术及缺乏专利性提交足够证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此案正在二审中。
此外,原告就“一种新型装饰灯灯头”实用新型专利及“一种五角星形装饰灯灯头”、“一种心形装饰灯灯头”、“装饰灯灯头(钻石形)”外观设计专利诉被告深圳某灯饰有限公司侵权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模具,四案共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248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发明专利侵权案 相同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
新会东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东X公司)是专业生产多士炉的厂家,其产品款式新颖、质量优良,远销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消费者喜爱和好评。2002年,东X公司发现顺德某厂家将本行业早已生产销售的多款多士炉,仅通过对其按钮等零部件作局部改变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多个外观设计专利,企图将已公开的公知技术变为自己的专利技术来限制同行其他企业的生产销售。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后专利应当被无效。于是,东X公司对顺德某厂家的多项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9月开庭口头审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其中多项专利与申请日以前的其他专利相似,并最终作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
以上案列点评:新产品、新设计、新工艺等在开发出来后至投放市场前这段时间的保密工作尤为重要,以防自己的成果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或影响到自己专利的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在产品的设计上,企业应重视和强调自主开发,并通过检索合理借鉴和规避他人专利,使自己的专利权相对稳定和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