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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终于对二师兄“小蹄大作”下手了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们的智慧是无穷的。要想申请商标也是洒洒水小意思啦,但事实真是如此吗?此前,就有很多通过把成语中某个字换成谐音字申请商标的例子,比如:微服私坊、有焙而来、木忘初心等,被商评委以成语不规范写法为由驳回。除此还有厕所串串、叫了个鸡等皆被商评委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这次,商评委终于对二师兄“小蹄大作”商标下手了。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本案涉及注册商标对我国汉语言文化中“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是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问题。


本案诉争商标系第21733696号“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由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0类“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上。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中的“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并诉称


一、诉争商标虽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标整体为“功福咖小蹄大作”,并未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整体为七个字,并非四字成语。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所面对的相关公众一般不包含中小学生,与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并无关联,不会影响中小学生对成语的正确认识和使用

三、诉争商标为原告独创,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
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对于由成语替换部分同音字后形成的商标,部分观点认为可以获准注册,且由于与成语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但目前商标审查机关及法院的主流意见为该类商标对我国语言文化传承和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目前,本案已审结,原告尚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效。


     通过对成语的修改来申请商标固然易让消费者过目不忘,产生深刻记忆,但同时也需谨慎是否会误导大众,在这个提笔忘字的年代,需要注意的可不仅仅是小学生。一个好的商标可以从很多方面着手,对于这种具有高驳回风险的商标尚需谨慎申请,一旦商标通过使用或其他方式获得知名度及影响力,在更换一个商标对企业产生影响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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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24 10:49:45 点击数:6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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